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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清怡国际公告

发表于2013-01-31

清怡国际公告
尊敬的清怡国际购房业主、以房抵账权利人及潜在购房者:
我滨州世纪黄河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对您负责,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损失,特郑重刊发此公告,并郑重告诉你下述事实:
一、我公司与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清怡国际楼盘”下述房屋因纠纷被淄博仲裁委裁归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所有,淄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已经下达查封裁定,房屋建成后这些房产的房产证将办理在天鸿公司名下,房屋名细如下:1号楼(A座):301(833.615平方米)2号楼(B座):104,105,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301.1号楼(A座):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1813,1814;1901,1902,1903,1904,1905,1906,1907,1908,1909,1910,1911,1912,1913,1914;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号楼(B座):1-401,1-402,1-504,1-602,1-604,1-803,1-903,1-1101, 1-1102,1-1204,1-1502,1-1604,1-1702,1-1801,1-1804,1-1901,1-2002. 2-402,2-702,2-703,2-704,2-903,2-1002,2-1003,2-1004,2-1101,2-1102,2-1302,2-1303,2-1504,2-1702,2-1704,3号楼(C座):1-204,1-302,1-404,1-501,1-603,1-604,1-701,1-702,1-1004,1-1101,1-1302,1-1501,1-1502
二、下述房产我公司已经处置,房屋建成后这些房产的房产证将办理在我公司的购买人名下,按照物权法及房产部门的答复我公司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即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之后,为购买人办理房产证。房屋名细如下:2号楼(B座):1-403,1-404,2-403,2-502,2-604,1-701,1-704, 2-503, 1-804,2-804,1-901,, 1-904,1-1001, 1-1003,1-1004, 1-1104,1-1201,1-1202,1-1203,2-1104,2-1203, 1-1304, 1-1303,1-1501,2-1202,1-1504, 1-1602,2-1802,1-1704,1-1802,1-1803,1-1904,1-2101,1-2102,3号楼(C座):1-203,1-301,1-403,1-502,,1-803,1-804,1-901,1-902,1-1003, 1-1102,1-1203,1-1204,1-1301,1-1403,1-1404,1-1603,1-1604,1-1701。

三、我公司声明,前述一项所列房屋所有人系天鸿公司,前述二项所列房屋所有人系我公司,鑫星公司不是前述房屋所有人,其无权出卖前述房屋,故,如果您从鑫星公司处购买了前述房屋,您绝对不能办理出房产证,故,请您谨慎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我公司概不承担,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5167888,5167999垂询。





滨州世纪黄河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1月30日

http://ep.bzcm.net/bzrb/html/2013-01/31/content_387554.htm《滨州日报》

发表于2014-01-14

关于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交房真相的

情况说明

尊敬的清怡国际购房业主: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清怡国际楼盘房屋,但是,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鑫星公司”)法人代表刘星图把不能按期交房的责任归咎于我滨州世纪黄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黄河公司”),甚至,污蔑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袁金平主任指使社会青年30余人强行进入工地、强占房屋,并谎称是在滨州仲裁委裁决前购买,这种购买受法律保护,为使您们明白真相,我们特向您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与鑫星公司的合作背景、鑫星公司的恶意毁约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

鑫星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原滨州清怡宾馆土地使用权资格后,因缺乏资金与黄河公司共同出资购买并开发该土地,合作项目对外均以鑫星公司名义进行,黄河公司委派了代表宋殿友、荆霞、王荣贵等参与项目管理,共计投入了资金3000万元,合作中双方先后形成了四份合同书,主要约定我黄河公司投资的3000万元和鑫星公司投资的500万元,在房屋预售款收回后应优先返还。项目利润双方先是约定各分得纯利润的50%,后来变更为各分得楼房的一半。双方合作至2011年6月29日,鑫星公司以双方之间不是合作而是借款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并把我黄河公司的代表赶出项目工地,鑫星公司遂独自销售在建房屋,欲独吞合作成果,无奈,我黄河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滨州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权。滨州仲裁委历经近8个月的审理,于201245日滨州仲裁委下达了(2011)滨仲裁字第4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裁定返还我黄河公司投资并裁决双方合作开发的50%房屋归我黄河公司所有。

滨州仲裁委下达裁决前,该委通知鑫星公司提交已经售出房屋明细及房屋买卖合同,仲裁委根据鑫星公司提交的已经售出房屋情况,将已售房屋裁归鑫星公司,未售房屋裁归黄河公司;同时滨州仲裁委通知鑫星公司与黄河公司按照双方各50%原则提交房屋分配方案,鑫星公司拒不提交。无奈,滨州仲裁委作出(2011)滨仲裁字第46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下达后,为了对清怡国际购房业主及潜在购房业主负责,我们在滨州日报、鲁中晨报及蒲湖论坛等媒体和网络上发布公告,告知购房业主及潜在购房业主谨慎购买,并刊发属于仲裁裁决书裁归我公司的房屋详细号码,以便购房业主识别。同时,基于房屋属于黄河公司的事实,我黄河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现已售出大部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21231日,但是,由于鑫星公司擅自销售黄河公司房屋,也由于将来物业需要物业公司管理,故,2012127日我黄河公司委托滨州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法进驻,并接管属于黄河公司物业并无不当。我公司这些行为并不影响其工程进展。

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鑫星公司为达到独吞我黄河公司合作成果,极尽各种手段和伎俩,可谓费尽心机:先是以我公司投资不是投资而是借款为由,把我公司派去的管理人员撵走,之后,鑫星公司不顾山东省高级法院已经查封BC座涉案房屋的事实,未经我公司同意疯狂出售属于双方所有的房屋,非法占有归双方共同共有的款项,后来,滨州仲裁委裁决后,又在明知房屋属于我公司的情况下继续出售房屋已经裁归我公司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第二,各位购房业主购买的房屋不在鑫星公司提交的已售房屋范围之内。滨州仲裁委201245日下达(2011)滨仲裁字第464号仲裁裁决书前半月,滨州仲裁委为慎重,责令鑫星公司提交已经售出房屋明细及房屋买卖合同,各位购房业主购买的房屋鑫星公司没有提交,故,我公司认为各位购房业主不是在滨州仲裁委(2011)滨仲裁字第464号仲裁裁决书前购房,如果是在仲裁裁决书前购买,鑫星公司应当提交已经售出房屋明细及房屋买卖合同,故,各位购房业主损失应当找鑫星公司追偿。

第三,鑫星公司在滨州仲裁委裁决前及裁决后出售房屋均属违法,因为在滨州仲裁委裁决前BC座房屋处于被山东省高院查封状态,山东省高院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即构成违法,滨州仲裁委裁决下达后,房屋权属已经清楚,鑫星公司只能销售裁决书裁决给其所有的房屋,而不能销售我公司裁决书裁决归我公司所有的房屋,如果销售就构成对各位业主的欺骗,达到2万元数额即构成犯罪。我公司非常同情各位购房业主,你们因从鑫星公司购买了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你们只能要求鑫星公司调换房屋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者举报犯罪,追回购房款。

第四,鑫星公司不能按期交房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无任何责任。

如上所述,清怡国际楼盘本来是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然而,刘星图财迷心窍,非得把双方投资合作关系变成借款,把我公司管理人员撵出,独吞双方合作成果,刘星图自己操盘,任何人也不让参与,任用一个比刘星图还短视的女人李红卫操作,把两个合作伙伴也排挤出去、不惜弄虚作假加大成本,继续做着发财梦,于是,出现工期一拖再拖,鑫星公司不能按期交房与我公司毫无关系。

各位购房业主,为了维护您的权益,我公司建议您拿起法律武器,尽快维护您自身权益。

特此说明。

 

 

 

 

                        滨州世纪黄河置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表于2014-02-01

鑫星坠落  穷图末路
--------记清怡国际大骗子刘星图
刘星图长着一双藏獒式的小眼,目露凶光,骗术高明,睁着眼说瞎话,当你认识了他,那你就成为他的又一个被骗的目标了。
一、    骗老职工,想当年打着清怡宾馆职工的旗号,带领职工以极其便宜的价格拿到清怡国际土地使用权后,把职工甩掉,职工丝毫利益都没有得到,原宾馆职工恨之入骨。
二、    骗领导,以解决职工就业为借口骗取市委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把项目拿下,至今却成为烂尾工程,使领导伤透脑筋。
三、    骗合作伙伴,不择手段骗到黄河置业3000万元资金后,撕毁协议,赶走合伙人,把项目占为己有。
四、    骗施工队,光干活不给钱,直至施工队无法再干下去,撤走人员,使工程成为烂尾楼。
五、    骗材料供应商,供货不给钱,以房抵账。
六、    骗单位职工,连续拖欠职工工资数月,逼得有些人被迫辞职另谋职业。
七、    骗朋友,忽悠朋友来买高价房,从中获取不当之财。
八、    骗购房业主,视业主血汗钱为儿戏,肆意挥霍,一拖再拖,不按期交房,装修与宣传广告不符。
九、    骗亲人,当骗外人骗不到的时候,开始骗家人、兄弟姐妹,最后陪他一块穷家荡产。
十、    骗自己,明知不行却硬撑、撑、撑,直到最后泡沫破碎,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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