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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发表于2012-05-08
       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指出,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还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性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了!!!!女性同胞们,你们有这样的待遇吗??

发表于2012-05-08
哎呀!如果没和公司签订就业合同那公司还给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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